台中縣一名五十三歲的林姓男子在潭子鄉中山路旁經營當舖業,實際上卻從事地下錢莊重利放貸金錢行為。今年1月間趁被害人陳姓男子因經商失利急需現金,以質押陳男名下自小客車方式借款新台幣20萬元,並要求陳男每個月為一期需繳納18000元之利息,年利率高達108%,另外還額外收取倉棧費用5%,經被害人指證歷歷,第四分局員警於日前循線查獲,訊後依重利罪嫌將林嫌送辦。
警方調查,林嫌目前雖經營當舖業,但卻私下從事違法放貸,以大型看板及夾報等方式招攬不特定人典當汽、機車及動產等物品,借款方式為質押物品借貸被害人金錢,每個月為一期以每萬元繳息新台幣900元,年利率為108%,另外以原車使用之事實,向被害人額外收取倉棧費用,顯然已經脫離當舖業經營管理方式,如同地下錢莊之重利借貸行為,導致許多缺錢急用民眾因龐大利息無法償還而苦不堪言,嚴重敗壞社會善良風氣。
今年1月間,被害人陳姓男子因經商失利急需現金周轉,以其名下自小客車向林嫌質押典當借貸新台幣20萬元應急,但當陳男借到錢後才發現林嫌所收取的利息過高,且還要收取額外的倉棧費用,當繳了五期共9萬元的利息後,深知根本無法把錢徹底還清,且被重利逼得走頭無路,在不得已之際只好向第四分局報案求助。
第四分局於日前通知林嫌到案說明,林嫌於警訊中坦承與被害人有重利借貸關係,並辯稱不知道讓被害人原車使用,再收取倉棧費是違法行為,因林嫌行為已明顯構成重利罪,警方於訊後將林嫌依重利罪嫌送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