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
蘋果日報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報導為避免當舖成為合法高利貸,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當舖業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由現行最高年利率百分之四十八調降為百分之三十,即月息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業者卻跳腳。究竟當舖是否可經營合法的高利貸?
法律解析:
一、民法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換言之,約定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時,該利息為自然債務,債務人可以任意給付,如果拒絕給付時,縱使債權人訴請給付,也將會受到敗訴的判決;但如果債務人仍為給付時,債權人亦非不當得利。
二、然當舖業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八。顯然當舖業法規定當舖業者可收取之利息之利率超過民法規定之最高利率,而有當舖業者可否經營合法的高利貸的問題。
三、利率是否過高,有時是比較的問題,如向地下錢莊借錢一萬元,一個月之利息一萬二千元,其月利率為百分之一百二十,年利率更高達百分之一千四百四十,則當舖業者收取的合法最高年利率百分之四十八,相較於地下錢莊,可能就小巫見大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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